4月26日,,當當網創(chuàng)始人李國慶率人前往當當公司,,強行帶走當當網和下屬多家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并在公司前臺張貼《告當當全體員工書》,,列舉當當網法定代表人余渝的一系列“罪狀”,,稱自己將全面接管當當,。當當網隨即報警,。
李國慶是否如其所言“有權依法全面接管”?
其一,,李國慶召開臨時股東會或涉越權,。此前,當當網解散董事會,,保留余渝作為執(zhí)行董事。依照我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只有執(zhí)行董事余渝、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都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李國慶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然而,當當網在回應中提到,,余渝和當當網其他管理層股東對李國慶聯合當當離職員工召開臨時股東會不知情,,如果屬實,則難以被歸為“不履行職責”,。
其二,,臨時股東會的表決程序存在瑕疵。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工商注冊登記的當當網股權占比中,,余渝持有64.2%,,李國慶僅持有27.51%;而當當公布的數據中,,余渝實際持有52.23%,,李國慶實際持有22.38%。雖然二人的婚姻關系尚未終結,,共同財產有待分割,,但股東表決權涉及個人意愿表達,其行使依照當下股權的實際占比更為合理。因此,,臨時股東會在絕對控股股東余渝缺席的情況下作出成立董事會,、選舉董事等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屬違法而無效,。
“臨時股東會決議”本身的合法性尚且存疑,,自然更不足以為李國慶獲取公章提供合法依據。李國慶認為沒撕扯談不上“搶”,,但試想,,前老板率人拿著一紙決議向負責保管的員工索要公章,員工會不會因為不明真相而不知反抗,,或出于畏懼心理不敢反抗,?法律中“搶”的手段可不是只有暴力,還有脅迫和其他方法,。
即便公司公章在手,,不意味著李國慶能夠借此掌握當當網及其下屬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目前,,當當公司章程和登記在冊的法定代表人均為余渝,,變更需要經過一系列法定程序,臨時股東會的決議能否在這個過程中經得住審視另當別論,,至少在變更之前,,余渝仍為當當對內對外的法定代表人。況且,,當當網當日稍晚即宣布被帶走的公司公章作廢,。
既然如此,李國慶為何大費周章強搶公章,?有觀點認為,,如果李國慶使用這些公章、財務章與他人訂立合同,,合同相對人可主張表見代理,,以相信李國慶有權代理當當為由,要求當當網及其下屬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但是,,這場鬧劇發(fā)展到現在幾乎稱得上人盡皆知,尤其是在當當網公開發(fā)表聲明的情況下,,相對人再主張基于善意的信任,,實在說不過去。
雖然公章對李國慶的直接作用不大,,但公章的掛失,、補辦或找回,、重新備案卻面臨行政機關的審核。在相關部門認定公章權屬的過程中,,一旦李國慶一方設置障礙拖延時間,,主張余渝拒絕分紅、應對疫情管理不力,,繼續(xù)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利于公司發(fā)展,,則很可能使當當在公章缺失的情況下,正常運營受到阻礙,,并影響當當與其他企業(yè)的交易合作,。
總之,李國慶“搶公章”未必因頭腦發(fā)熱,,但終究不是明智之舉,。我國刑法沒有搶奪公司公章這一罪名,然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的或涉尋釁滋事。而余渝一方也尚未針對李國慶的“指控”作出解釋,。說到底還是那句話,,做人做事,敢做敢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