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在低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青少年犯下幾起轟動一時的犯罪案件后,不少人在探討應否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尤其是有青少年在犯下命案前曾宣稱其尚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因而不用為此承擔相應刑責的犯罪情節(jié),就更是將這個問題凸顯了出來,。
那些由低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人犯下的情節(jié)嚴重的罪行,,的確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推到了人們面前,,但是,在刑事立法上,,將幾起甚或更多起轟動一時的案件作為創(chuàng)設,、修改一個具有普適性條款的立法根據,這其中的法理,、特別是立法原則的依據是否充分,,相關科學研究和以往犯罪統(tǒng)計分析是否構成相應的支持理由,都是需要慎重對待的問題,。
刑事案件是犯罪行為的結果,。既有犯罪行為,就有犯罪動機,。而行為一涉動機,也就必涉心智乃至認知的問題,。對心智低下者的犯罪行為,,現(xiàn)行刑訴法和刑法都有相應的適用及其處罰規(guī)定。這種規(guī)定,,與為認知能力尚不成熟者設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基于同樣的道理,。對此設定,人們大都沒有分歧和爭議,。引發(fā)分歧和爭議者,,在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杠桿”設在哪條年齡線上。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提議,,恰恰是為這個熱點問題又加了一把火,。
心智狀態(tài)和心理狀態(tài)的判斷,是刑事司法上的一個難點,,即使有相關司法鑒定和法官依據法理和常理的裁定,,也難以準確判(推)斷犯罪行為發(fā)生時行為人真實的心智和心理狀態(tài)。支持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以現(xiàn)今社會發(fā)達程度高于以往,,人們營養(yǎng)改善、見多識廣,、生理和心理成熟年齡提前為由,,認為人們對是非、善惡的可判斷年齡也一并提前,,因此對自己行為的后果也具有充分的預見,,由此構成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基礎。
此說中所謂生活水平提高,、視聽媒介發(fā)達所導致的生理成熟年齡提前,,的確是事實,但考慮到經濟發(fā)展程度不一,這也只是部分事實,。此中關鍵在于,,生理年齡提前是否一定與心智成熟程度構成確定的關聯(lián)關系,視聽媒介發(fā)達是否一定會將青少年對行為后果預見的能力提高至成人的水平,,其確定結論都需要確切的研究成果來支撐,。有了這種支撐,才可判斷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時機是否成熟,。這種結論,,當然不能只適用于刑責,也同樣會影響所有法律中有關權利義務年齡的設定,。
實際上,,與其將那個明確說出自己可以年齡避罪的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情節(jié)作為心智已然成熟的證明,還不如將其判定為恰是認知能力不足的表現(xiàn),。對那些心智成熟,、認知能力實已達到成人水平的個案,可在立法上以“但書”條款規(guī)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