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推動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日前,,教育部和市場監(jiān)管總局聯(lián)合印發(f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培訓合同(示范文本)》)。
《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為該行業(yè)首個全國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條,,充分考慮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各環(huán)節(jié)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系,涵蓋了培訓項目,、培訓要求,、爭議處理等內容,尤其對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旨在有效規(guī)范培訓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從根本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兩部門部署各地,,要充分認識推行《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重點工作抓好落實,,采取多種措施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培訓合同(示范文本)》,。同時,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當事人特別是中小學生家長能夠更加充分了解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切實提高學生家長的防范意識和鑒別能力,理性簽訂培訓服務合同,。
《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相關條款明確,,培訓機構應當向家長(學生)明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學事項,、退費辦法,重申線下機構不得一次性向家長(學生)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同時還為家長(學生)申請?zhí)崆巴藢W提供了多種退費選擇方案,。這些約定,將合同爭議事后救濟轉向事先整體性合同協(xié)商制度,,有效杜絕了以往培訓合同存在的“霸王條款”,。上海市教科院民辦教育研究所所長、研究員董圣足認為,從家長(學生)的角度來看,,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發(fā)布,,對處于交易優(yōu)勢地位的培訓機構權利加以了適當規(guī)范,有利于防止部分培訓機構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學員責任,、排除學員主要權利、損害學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發(fā)生,。
“從合同文本看,,這也是一份告知家長在選擇培訓機構時,應該關注事項的‘教育性文件’,?!?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表示,為受培訓者(學員)監(jiān)護人,,提供與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簽約的參考合同文本,,回應了選擇培訓機構的學生家長的期待,也是規(guī)范培訓機構經營行為,,減少合同糾紛尤其是退費糾紛,,維護培訓者合法權利的積極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