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過度收集 隱私權
現(xiàn)狀
在給手機安裝某些App時,,往往會被詢問是否允許索取定位、發(fā)送通知、訪問設備照片,、撥打電話等權限,。為了正常使用App,用戶不得不選擇“允許”或“接受”,。但許多手機App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一方面采取“寧可殺錯,不可放過”的態(tài)度,,過度收集,,甚至未經(jīng)許可或者授權自行收集;另一方面又存在“牛欄關貓”現(xiàn)象,,導致用戶個人信息泄露,,被精準推送廣告,甚至實施詐騙,,給用戶帶來不必要的困擾乃至損失,。工信部公布的2020年第二批侵害用戶權益行為App名單里,,在被點名的15個App中有13個涉及個人信息過度收集,。由于手機App過度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受害者比較分散,且個人維權成本較高,,極少出現(xiàn)用戶個人提起訴訟,。
案例
法學博士許先生在使用某App時發(fā)現(xiàn),用微信或QQ賬號登錄該App,,該App在沒有提示也未經(jīng)許先生授權的情況下,,獲取了許先生的微信好友關系,并展示在好友頁面上,。不僅如此,,該App還同步了許先生微信賬號中的性別、地區(qū)等個人信息,。而許先生想刪掉這些被違法收集的個人隱私信息,,卻發(fā)現(xiàn)這個App竟然沒有提供任何方式來取消個人信息的授權,也找不到任何能夠刪除個人隱私信息的地方,。
無奈之下,,許先生在法院起訴了該App運營方,并提起了行為保全申請(訴前禁令),,要求運營方立即停止侵犯其隱私權的行為,,并立即停止在這款App上使用原告的微信/QQ賬號信息以及好友關系。
最終,,根據(jù)許先生的申請,,法院裁定運營方立即停止在App中獲取用戶微信賬號中的頭像、性別,、生日,、地區(qū)等個人信息,,以及微信好友信息的行為。
法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專家說法
王建平(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個人信息安全受法律明確保護
未經(jīng)授權獲取微信好友信息和個人信息,,這是典型的隱私權侵權案件,。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這種權利,包括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然人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都具有決定權。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受民法典明確保護,。
本案中,在沒有提示也未經(jīng)許先生授權的情況下,,某App對許先生微信好友關系的獲取,,對許先生性別、地區(qū)等個人私密信息的同步,、公開,,顯然就違反了民法典第1032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的規(guī)定。
許先生在起訴運營方公司的時候,基于其專業(yè)技能和常識,,采用了“行為保全申請(訴前禁令)”,,向法院要求運營方立即停止侵犯其隱私權,立即停止在App上使用其微信/QQ賬號信息以及好友關系,,是值得稱道和肯定的,。需要強調的是,運營方不能以App是自動搜索,,屬于機器當然服務功能來進行抗辯,。理由是,這只是運營方單方面業(yè)務能力的技術設計范疇,,在其App服務時,,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不能未獲得用戶同意或者授權即自動收集用戶個人信息,,即或是獲得了用戶個人信息也不能隨便公開,,否則就有過度收集、過度處理等“過度使用”嫌疑,。
現(xiàn)實生活中,,各種手機或者電腦App自動服務功能,隨意非法搜集,、泄露,、公開服務對象的隱私權的行為越來越多,,大有泛濫之勢,。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大數(shù)據(jù),、人工智能等各種先進技術的應用,在方便了人們工作生活的同時,,也加劇了個人信息暴露的風險,。如何彌補算法漏洞、為個人信息安全筑起保護屏障,,成為信息時代的一道法治必答題,。為此,民法典規(guī)定了包括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處理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禁止性行為,為技術和與之相伴而生的商業(yè)行為“野蠻生長”劃定了合規(guī)底線,。需要強調的是,,盡管民法典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筑起了“防火墻”,但如今仍有不少企業(yè)和產(chǎn)品受利益驅使,,非法過度收集公民的個人信息,。要真正讓法律落到實處,還需要公民行動起來,,當發(fā)現(xiàn)自己的個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和處理時,,要采取合法手段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讓非法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