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要一分錢的補償金,,為啥還要我賠償經(jīng)濟損失,?”6月22日,,劉志威收到了勞動仲裁開庭通知書后覺得委屈。作為工作了11年的老員工,,放棄了“鐵飯碗”竟被企業(yè)追責,。6月30日,仲裁庭當庭宣告的裁決讓他知道,,原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也要提前1個月告知企業(yè)。
這名員工之所以被追責并輸了官司,,主要是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其實,不只是部分員工在與企業(yè)解除無固定勞動合同方面“吃了啞巴虧”,,企業(yè)在這方面“栽跟頭”的情形也不少見,。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一些企業(yè)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中,,因不按法定程序走惹上官司的案例可以說比比皆是,不少企業(yè)還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心生恐懼,,將其視為“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wěn)定的崗位,。對于勞動者而言,與企業(y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意味著可以長期在企業(yè)工作,。盡管法律要求企業(yè)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多傾向于維護后者的合法權益,但這種合同也有利于維護企業(yè)的經(jīng)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所帶來的損失,。顯而易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和企業(yè)都不失為雙贏,。
令人意外的是,,原本旨在互惠勞動者和企業(yè)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往往在實踐中讓二者兩敗俱傷,。在勞動者看來,,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但意味著有了“鐵飯碗”,,也可以不受約束地解除勞動關系,,并在必要時可以主張賠償。也正因此,,不少勞動者總是把與企業(y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放在首位,。
但在企業(yè)眼里,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但意味著要把前者“終生養(yǎng)起來”,,還要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對前者給予經(jīng)濟補償,等于是自己給自己“背包袱”,?;诶嫔偈軗p或不受損的考量,不少企業(yè)始終怠于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誤以為員工主動解除合同可以不補償,、員工未簽訂合同就視為放棄、不簽合同的不用給雙倍賠償,。
不難看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實踐中造成勞動者和企業(yè)的兩敗俱傷,源于雙方對這種合同的錯誤認識,,以及在錯誤認識下主導了錯誤的做法,。實際上,法律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度設計上,,既為勞動者設置了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告知,、違反則承擔賠償?shù)姆ǘx務,也為企業(yè)應當簽訂而拒不簽訂合同的情形,,設置了給予雙倍賠償?shù)膽土P門檻,,體現(xiàn)了依法保護雙方權益的公平原則,雙方都應無條件地遵守,。
因此,,要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敗俱傷”的負面效應,勞動者和企業(yè)顯然都需要正確認識這種合同的含義,,絕不能斷章取義,。對于企業(yè)來說,,在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方面尤其要消除害怕被拖累的偏見,充分認識到員工通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尋求“鐵飯碗”的愿景,,是給自身創(chuàng)造價值的力量源泉,,從而通過正確的認識,與員工一道,,把雙方的利益訴求主動規(guī)范在法律框架內,,確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美美與共地互惠勞資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