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行政訴訟繁簡分流改革是深化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繁簡分流制度,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訴訟程序體系,,能夠確保不同繁簡程度的案件分流到最適宜的訴訟程序之中,進而為當事人提供最能體現(xiàn)公正與效率相平衡的訴訟服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推進行政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將行政訴訟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為推進行政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流,、快慢分道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及時,、快捷,、低成本、高效益的促進當事人訴權實現(xiàn),。《意見》的出臺,,既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又適應了行政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的要求,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訴訟知情權,,切實實現(xiàn)“簡化程序不減權利,提高效率不降質效”,。
近年來,,隨著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轉型,特別是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全方位貫徹落實,,人民群眾法治意識進一步增強,,尤其是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案件數(shù)量急速增長,。為了踐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保障當事人訴權實現(xiàn),繁簡分流制度應運而生,。通過繁簡分流制度,,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訴訟程序體系,,能夠確保不同繁簡程度的案件分流到最適宜的訴訟程序之中,,進而為當事人提供最能體現(xiàn)公正與效率相平衡的訴訟服務。
推進行政訴訟繁簡分流改革是深化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內容,。行政訴訟繁簡分流改革,在促進當事人訴權保障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一是有利于實現(xiàn)訴訟成本與訴訟效益的平衡,。訴權的實現(xiàn),不僅會損耗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會消耗司法公共成本,。在當事人層面,他們希望能夠通過承擔較小的訴累和公正順暢的法律程序來解決行政爭議,,實現(xiàn)自身訴權,;在法院層面,也希望達到投入一定數(shù)量的法官和審判資源就能處理更多行政爭議的目的。因此,,如何在訴訟成本與訴訟效益之間實現(xiàn)平衡,,是個永恒的法學課題。繁簡分流制度,,無疑是其中一個正確答案,,它能使得“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可以最大限度提高司法效率,,在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之間實現(xiàn)平衡,“努力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
二是有利于當事人獲得快捷審理,、即時判決的權利。現(xiàn)行的行政訴訟程序將一審審判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但簡易程序案件在實踐中卻往往“簡而不易”,,并沒有真正實現(xiàn)行政糾紛的簡易審理,反而增加了法官運用簡易程序處理簡易案件的心理上和實踐上的難度,。此次《意見》中明確了繁簡分流制度中的簡案快審,,有利于當事人獲得快捷審理、即時判決的權利,,也有利于法官將更多的精力放到繁案上,,實現(xiàn)繁案精審,從而促使訴權以更快,、更好地方式實現(xiàn),。
三是有利于行政糾紛實質性解決目的的實現(xiàn)。有學者曾言,,審判制度的首要任務就是糾紛的解決,,如何通過審判妥善解決糾紛是法解釋學的中心課題。“解決行政爭議”被明確列為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行政訴訟法的一大亮點,。為了保障當事人訴權真正地實現(xiàn),真正踐行“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理念,,通過制定和落實繁簡分流制度,,增加行政爭議訴前分流、建立和解機制,、完善調解機制等,,能夠真正推動社會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
如今《意見》已正式出臺實施,,行政訴訟的繁簡分流勢在必行,。繁簡分流機制改革是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的重要方式,,是實現(xiàn)司法工作高效和保障當事人訴權的重要抓手,從筆者梳理來看,,該《意見》在如下方面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訴權行使的促進:
(一)構建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實現(xiàn)糾紛解決多樣化?!兑庖姟繁砻?,為了實現(xiàn)“當簡則簡、簡案快辦,、輕重分離,、快慢分道”,不斷滿足當事人及時,、便捷、低成本,、高效益處理行政糾紛的需求,,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利用好現(xiàn)行簡易程序的基礎上,,又規(guī)定了行政爭議訴前分流程序(訴前和解,、調解)、快審程序,,實現(xiàn)了社會綜合治理與多元解紛解決機制建設的深度融合,,為當事人提供更多實現(xiàn)訴權保障的渠道。同時在區(qū)分簡單案件和簡易案件的基礎上,,分別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建立不同的審理規(guī)則,從而將當事人訴權保障落到實處,。
(二)尊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一是推進庭審實質化,。在保障當事人答辯,、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的前提下,開庭時可以不重復核實當事人身份,、告知權利義務,、宣讀庭審紀律等工作,讓庭審緊緊圍繞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相關的爭議焦點展開,,且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可以合并進行,。對于開庭前準備階段確認的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jù),經(jīng)人民法院在法庭調查時予以說明,、當事人確認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對于復議決定與原行政行為認定一致的事實,,對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認可的,法院可以簡化庭審舉證和質證,。二是開庭時間和庭審記錄方式可裁量,。經(jīng)當事人同意不需要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法院可以徑行開庭,,開庭時間不受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經(jīng)當事人同意用庭審錄音錄像代替法庭筆錄??焖賹徖淼暮唵伟讣?,庭審筆錄可以適當簡化,但相關庭審錄音錄像應當和卷宗一并歸檔,。三是類案集中處理,。不同當事人對同一個或者同一類行政行為分別提起訴訟的,可以集中立案,,由同一審判團隊實行集中排期,、開庭、審理,、宣判,。
(三)創(chuàng)新審判工作機制,破解當事人訴權保障難題,。一是簡化送達方式,。在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應當征求當事人意見,,并可以通過訴訟平臺,、電話、手機短信,、即時通訊賬號等簡便方式進行,。當事人在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以達到破解“送達難”問題,。二是暢通案件審理銜接機制,。《意見》明確了對于訴前調解過程中,,將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記載于調解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在審理過程中,,一般情況下,,經(jīng)當事人同意,雙方在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不再進行舉,、質證,。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的一審行政裁定提出上訴的,,以及當事人認為一審裁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而上訴的二審簡單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前已經(jīng)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無爭議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三是簡化裁判文書,。提倡裁判文書繁簡分流,,緊緊圍繞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說理,達到以理服人,、定分止爭,、保障當事人訴權的目的。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政府信息公開、不履行法定職責,、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駁回復議申請以及商標授權確權等行政案件,,推行要素式行政裁判文書,即按照當事人情況,、訴訟請求,、基本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等行政裁判文書的基本要素進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