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歲的小李與外婆共同生活。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李用外婆的手機注冊了某游戲直播平臺,。之后的幾天內,小李多次用外婆的手機向直播平臺轉賬充值購買虛擬幣,,用于“打賞”平臺主播,。隨后,小李的行為被其母親發(fā)現,,其母要求平臺返還錢款,。小李“打賞”主播的錢還能追回嗎?
以案說法
能追回,。民法典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